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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诉讼原告有哪些,交通事故发生的乘车人如何分类?

此文章帮助了96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诉讼原告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可分为以下几类: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遭受损失的人可作原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具体应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三种。

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

二、交通事故发生的乘车人

乘车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种乘车人:

1、有偿的同乘者。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

2、好意同乘者。又可叫做无偿的好意同乘者。所谓好意同乘者,通常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利用他人车辆装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所说的无偿是泛指各种免费利用他人车辆的情况。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这些人员一般包括:商家根据自己经营活动的需要,为促进自己商品的销售,方便顾客购物,在交通不便的区域免费固定发车所接送的顾客;一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接送的有关开会人员或办理其他公务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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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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