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谁有权管
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
1.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公安分局、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等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二.交通事故的管辖的规定
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3、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