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无须证明的事项:
(a)众所周知的事项,比如天下雨路面肯定会很滑,这是众所周知的事项,自然不用我们证明路面为什么会很滑;
(b) 自然规律及定理,如上例中,为什么会下雨,就是属于自然规律,不属于举证范畴;
(c)根据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发生剧烈碰撞后,一般会发生损害,而不用去做车辆经过剧烈碰撞是否会发生损害这样的假设,然后去证明;
(d)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
(e)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f)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上述(d)(e)(f)的文书被法律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不用另外证明其合法性。
(2)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这种情形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说明没有异义,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对事实作了事先的描述,而另一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加以复述的时候,在另一方当事人不用再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二.交通事故诉讼前收集哪些证据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治疗的病历及相关医药费单据。
(3)交通费单据。
(4)护理费单句。
(5)营养费单据。
(6)住宿费的发票。
(7)物损和车损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的收费依据。
(8)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单据。
(9)伤残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的收费依据。
(10)丧葬费的单据。
(11)误工费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