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逃跑的时间是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那么如何理解“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笔者认为不能笼统认为是事故发生后的无限长的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应界定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在这个时间段逃跑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逃跑”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
第一,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
第二,受害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进而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第三,严重损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易对广大交通参与者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