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计算
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必须,也就是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属于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内容
(一)、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费用。
(二)、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
(三)、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费用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举证不全,损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可以在诉讼时以医疗费的名义提起。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