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认定结论能重新鉴定吗
虽然《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规定申请重新认定的程序,但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鉴定结论,那么当事人完全可以根据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这种申请有着明确的依据,不失为一条可以尝试的救济途径。
二、不服认定结论能投诉吗
通过交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纠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根据交管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