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如何私了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之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就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私了协议是否可以撤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的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为防止受害方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受害者若对自己的伤情不了解订立赔偿协议,符合重大误解情形,对该协议的效力认定应是有瑕疵的,协议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