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条件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