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临床法医鉴定项目
(一)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二)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三)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四)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五)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六)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七)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九)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
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十)保险调查
二、对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认为检验、鉴定结果有问题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具体规定见公安部令第70号《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