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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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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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