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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情况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需要有两方面:

(一)驾驶员有这种心态:

1、驾驶员逃避追究法律责任,发生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事故,驾驶员在畏罪心理的驱使下,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这是主要原因。

2、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抱有侥幸心理,能跑则跑。

3、无证、无牌、私自出车等,驾驶员怕事情暴露,而驾车逃跑。

4、打击不力。由于警力财力不足,手段的落后、侦破不力,再加上对逃逸驾驶员的处罚有时较轻,加重了逃逸人员的侥幸心理。

(二) 驾驶员实施下列行为:

1、肇事后,发理四周无人、无车,驾车逃逸。

2、肇事后,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然后逃跑。

3、肇事后移尸灭迹,然后逃跑。

4、肇事后将伤者送往医院,然后逃跑。

5、肇事后弃车潜逃。

二、哪些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认定交通肇事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如果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源于自然因素,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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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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