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对当事人伤残等级的评定及其相关问题的鉴定是极为重要的,尤其是定残等级的高低及各种补偿期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法定、标准法定,所以有人说“鉴定结论就是金钱”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当中,伤者或其代理律师怎样选择法医鉴定机构呢?受伤人员在医疗终结之后,可以通过向办案的交警机关申请,由交警机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还可以在法院起诉立案后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委托进行鉴定。通过交警机关委托鉴定的,无须事先通知其他当事人。
通过法院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该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法院诉讼当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以上两种途径取得的首次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均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
二、交通事故鉴定结论能做证据吗
针对目前我市有的区法院要求立案前要进行评残鉴定以及交通事故法医评残鉴定案件数量多、周期长和鉴定机构有可选择性的特点,栗律师建议相关当事人,鉴定前应当充分了解鉴定的程序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在专业人士的指导或代理下,选择有利的鉴定途径和鉴定机构,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自行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具有执法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对于伤情鉴定,其有时是评判一个当事人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因此,伤情鉴定的申请与鉴定要求非常严格,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只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部门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个人擅自委托他人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只有办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委托书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结论才能当作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