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调解
在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调解制度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调解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如邻居的调解、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等,后者则是专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进行的调解。民事官司中的诉讼调解与我们通常生活中的调解具有很大的不同,诉讼调解有时候也称为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组织和协调下,民事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就其所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之自愿的协商,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
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