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以下八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汽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水果当事人有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往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辜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当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肇事逃逸是不是必须负全责?
(一) 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事故无法认定责任的,由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本身是一种很严重的过错,但并不是逃逸就一定负全部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交通违法行为,也有过错,则要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交通事故责任。
(三) 如果无法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或虽有过错但与交通事故无关,或者因逃逸导致现场被破坏,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逃逸方应负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