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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诈骗手段

此文章帮助了43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机构

首先,鉴定机构的选择,因现在法医学鉴定已经市场化,所以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到法院后因鉴定资质问题导致鉴定结果不被法院认可。

其次,鉴定机构选择后就是委托鉴定的问题,因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如果在事故处理阶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如果在人民法院诉讼阶段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赔偿的也可以由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托;双方调解的还可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委托。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诈骗手段

1、照抄病历等鉴定资料的问题。

首先对病历等鉴定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有的鉴定人只是简单的照抄病例,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也不管病历是否虚假,不负责任地作出伤残鉴定结论。

2、将疾病与损伤混为一谈的问题。

比如有伤者本来就耳聋,鉴定人在鉴定书中叙述经检查伤者耳聋,使人误以为耳聋是本次交通事故引起。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医疗核损人员查证伤者的有关检查单据和以往病史等。

3、伤残鉴定人不见伤者的问题。

有些鉴定人在鉴定时只看病例不见伤者,伤者具体所受损伤是什么情况也仅仅依据病历等材料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伤者打通医院关系弄一份虚假病例,则鉴定人仅依据病例就进行判断,做出鉴定,而伤者到底有没有损伤,损伤的程度如何,所受损伤又与病例书写是不是相一致,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并没有进行考虑。因此,仅依据医院的资料而不见伤者的鉴定结论十有八九存在问题。

4、造作伤的问题。

造作伤常以加重损伤程度或反诬他人、恶意索赔为目的,但一般不会威胁自己的生命或给自己造成严重伤害。因此,造作伤程度一般是刚刚超过标准的下限,与标准的条文密切相关。造作伤的参与人在一定程度上了解鉴定标准的内容,也清楚造作伤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常常能蒙混过关。造作伤往往是在得知原始损伤构不成伤残或者获悉对方的损伤达到伤残后开始造作,与原始损伤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5、鉴定依据错误的问题。

如有的鉴定依据的是已经作废的文件,也有的依据的是旧标准,甚至连鉴定材料都是虚假的,那么该鉴定肯定是错误的。因此,一定要查一查鉴定依据有没有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伤残鉴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而且只能做一次鉴定,因此,对伤残鉴定的机构选择就必须慎重。有的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结果鉴定出来没有伤残,最后得不到赔偿,虽心有不甘却也无可奈何。这里建议当事人最好是在委托律师后,由专业律师为其选择伤残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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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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