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二、交通事故中的精神病鉴定
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情况有:
刑事案件中主要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 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有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在民事案件中有: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有何种疾病,在进行民事少动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此外在对待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的情况以及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有无作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