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出险后如何理赔
车辆出险后如何理赔?
1、报案及时。
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及时报案。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要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对于单方事故来说,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也可以到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报案和定损。
2、定损到主责任方保险公司。
对于双方事故来讲,必须拨打122交通报警台,由于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各自责任,并出具相关责任认定书;之后由主要责任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当事人一同到保险公司定损。
3、证明要提供齐全。
报案后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或单据:在有效期限内的保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经过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此驾驶证必须经过年审合格并确定在准驾车型范围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应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清单以及有关的费用单据。
4、10日内需提交索赔单证。
以上手续齐备后,就可以到被保险人的承保公司或有定损资格的汽车专修厂进行拍照、定损、理赔。所有损失在修复前,必须经由定损在一环节,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即可修理受损车辆。事故处理完毕后,10日内将索赔单证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计算赔款,然后保险公司会通知领取赔款。
二、车险理赔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申请理赔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有理赔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内容,被保险人未申请理赔,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不应以双方约定先行理赔为由驳回起诉。
1、诉权法定,任何机关、单位、个人不得约束和限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法院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只须对照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达到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必要条件,符合必要条件的,即使当事人有前置程序的约定,法院也不应当以此为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2、前置程序的法定性,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前置程序的约定不具有约束力,我国相关法律只对经济、劳动仲裁规定了前置程序,即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的,须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先向法院起诉;或劳动争议须经仲裁机构仲裁,否则,不得起诉。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3、保险人不得依据《保险法》规定的理赔程序限制被保险人的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可见,《保险法》是禁止限制当事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的,当事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途径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当事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当然包括通过诉讼的途径,即使当事人约定了前置条款,按诉权法定原则和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倾向性解释,也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