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证据,事故认定书直接载明了案件发生的事实,在无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会认可 此证据。但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决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比如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中,就算非机动车方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存在过错的,只能是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二、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吗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那么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交通事故认定的作出不服怎么办呢?能就此提取诉讼吗?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由此可见, 公安机关是惟一有权在所辖区域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责任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履行法定职责,是一种积极的法律行为。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如果认定错误,受害人据此可以错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公安机关可以据此错误进行处罚,法院也可以据此错误判决。类似的行政确认行为还有工伤事故确认,残废等级确认,火灾事故确认等,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但并不能以此来否认这些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作出概括性受案范围的规定,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均可提起行政诉讼。例如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行为证明行为。 交通事故行政确认行为, 即应属于该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以,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