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条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第二,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只有当事人双方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才能调解,否则有一方不同意,都不可以进行调解。此外双方当事人还要对此事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通事故才能调解,口头说调解容易反悔。
二、交通事故调解停止的情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最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