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但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认定的,应当根据有关证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责任推定的原则。应根据当事人所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依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刑事)。
具体分为: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而对犯有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第4款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交通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一)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
(三)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或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四)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