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赔偿证据有哪些
(一)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等。
(二)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的评估报告,维修基金。
(三)提供诉讼请求中交通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使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认定书。
二、道路交通诉讼怎么举证
道路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为前提。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机动车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在通常侵权赔偿案件必须证明的过错事实,已无证明的必要,已不是证明对象。对机动车来说,只要是事故造成了损害结果,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害结果成为了事故的归责依据,也就成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些法律事实的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减责事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事实;免责事实则指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行为,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否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故意造成,机动车免责。这两个方面的事实构成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要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就这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行为上应当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以获取有利的判决结果;如果虽然经过积极努力,仍不能证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主张这些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则要在结果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