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一)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二)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怎样确定?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亦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审判实践当中会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按以下原则确认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一)适当补偿、限制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二)公平合理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原则。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