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的种类
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因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它的特点有:
第一,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是救济当事人的权力,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
这里的行政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事件中当事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等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因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律行为。其特点是:
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三,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3、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
二、交通事故处理管辖种类
(一)交通事故处理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来划分交通事故处理权限和分工的制度。
(二)交通事故处理移送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以后,发现自己对该交通事故并无管辖权,依法将交通事故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制度。
(三)交通事故制定管辖,是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四)交通事故处理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活同意,将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转移至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