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能否兼得
从目前法律规定上看,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8月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28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但这一规定已经被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交通肇事引起的工伤应如何赔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兼得有何规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与工伤保险关系与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受害人有权利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主张自己的权利。
受害人有权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保险条例》对“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因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各地法院和劳动部门认识不一,造成了适用法律、法规上的偏差。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可以充分的阐明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轻易放弃受害人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