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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先予执行问题,交通事故各项费用赔偿计算方法

此文章帮助了60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先予执行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一方当事人急需医疗费的,可以当事人的申请和受害人治疗的需要,裁定先予执行,由侵害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二、交通事故各项费用赔偿计算方法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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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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