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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由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9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也应认定为工伤。

二、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和《民法通则》第121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年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于时,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赔偿后,他们可以向肇事驾驶员行使追偿权,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或签订的合同向肇事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时,其本人是赔偿义务主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本人暂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由于驾驶员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理应向其追偿全部垫付的赔款,这一点与驾驶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赔偿的情况是不同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时,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具有双重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基于该双重身份,该职工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请求肇事方给予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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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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