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何罪
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定罪处罚,即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究竟构成何罪,关键看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即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并不包括乡间小道。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交警部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这不改变乡间小道属于“非道路”的性质。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讯)问,对车辆的检验以及伤员的救治等前期处置,均可以比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
(二)、进行事故认定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如果需对当事人的某些严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单独处罚。 如果需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过失致人死亡的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233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亦不能适用刑法第 13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规定。
(四)、损害赔偿调解应以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为原则
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在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后,各方当事人仍然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以进行调解,其损害赔偿的标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标准。至于调解是否达成协议,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