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交警车相撞事故谁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交警车相撞事故不应该由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此起事故作为事故当事人之一的交警队本应自行回避,在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事故一方可申请其回避。
如果本起事故已经认定结束可以事故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访。
回避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遇到法定情况时,应该主动退出本案,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或者检验、鉴定人员的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应该依法公正执法,不能偏袒其中任何一方。
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回避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得以公正解决的一项制度,它规定遇到法定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交通警察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