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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性质,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81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性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构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伤残程度所做的分析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鉴定单位加盖印章的书面鉴定结论。

案件材料是鉴定的基础,伤残鉴定除提供案件材料外,被鉴定人被鉴定时的伤残状态是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伤残鉴定是对损伤后经治疗现在的状态是否存在伤残、什么器官伤残,伤残器官对人体生存、自理能力、活动能力的影响的鉴定。

因此,伤残鉴定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即时性。

二、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有:

(一)、头颈部损伤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 、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 眼部挫伤。

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伤残,需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医院,对此可能大家还存在一定误解。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中所指的伤残,与我们平时理解的残疾不一样,有的伤情养好后,是不会留下残疾的。但是只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达到伤残标准,肇事方就要承担伤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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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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