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交通运输肇事逃逸
许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顾及受害者的伤亡情况逃离现场,主观恶性重,对社会影响较大,因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为了抢救受害人,驾驶运输工具运送受害人到医院进行抢救,并等候司法机关的处理,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由于肇事后逃逸是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修订后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增加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运输肇事逃逸的处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指的各种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