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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交通事故调解,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要求交通事故调解

要求交通事故调解的,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

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

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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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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