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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机动车登记证丢失如何补办

此文章帮助了3008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二、机动车登记证丢失如何补办

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车辆登记证,并在上面记录车辆的相关情况。 相当于车子的“身份证”。

(一)、丢失补办补办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二)、所需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当场办理)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将车开到车管所。

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的,应本人到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残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为防止车辆使用随意使用带来的损失,对车辆的管理必须严格。尤其是车辆的使用上,必须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比如领导专车应该服务于领导的工作和生活。而用于运输的货车,必须用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另外对车辆不能外借也要严格规定,如果一定要外借的,必须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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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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