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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525人  作者:扬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过错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双方机动车之间的过错适度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划分。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是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即使机动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是有条件地按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只有其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当然,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1、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属于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交通事故案例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法院判决直接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负有直接地赔偿义务,并不以被保险车辆承担责任作为赔偿的前提,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向责任人追偿地权利。

但是保险公司只是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对于机动车辆上的车乘人员、驾驶人员等并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其他受害人,保险公司仍然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程序、条例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被告,但是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2、机动车一方,包括机动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实际控制人。

(1)受雇人驾驶车辆的情况。

包括有偿的职务行为和无偿的帮工行为,车辆所有人既是实际地控制人,又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车辆所有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机动车辆驾驶人在对受害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根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有权向车辆所有人追偿。在机动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自已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2)出借的情况。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虽然不能获得直接的利益,但其出借行为或者是基于对借受人以前给予利益的回报,或者是有可能从借受人处获得利益回报。至少出借人能够获得借受人的感谢或者自我的满足。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借受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在借受人使用的时间内,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车辆行驶情况的控制权,同时借受人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借受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之后,有权向借受人追偿。

(3)车辆质押的情况。

出质人将车辆质押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受害人可以要求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控制人(即质权人)与车辆驾驶人负连带赔偿义务。但在质权人使用的时间内,车辆所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车辆行驶情况的控制权,同时质权人是利益的直接归属者,因此质权人负有民事赔偿义务。车辆所有人对受害人履行赔偿义之后,有权向质权人追偿。

3、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而机动车辆驾驶人又采取了必要措施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扬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是根据当事人各自行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却没有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也就是说,除了事发之前各自行为外,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故的态度也是认定责任的根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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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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