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人身伤残鉴定程序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方式
伤残鉴定评定包括自行委托评定和申请法院委托评定两种。
自行委托伤残评定只要在治疗终结后就可以申请,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制,但一般来说评定时间越靠后,受害人的恢复程度越好,导致评定的登记低,最终会影响到伤残金的数额。所 以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旦治疗终结尽快申请伤残评定。自行委托评定最好由交通事故双方一起委托,否则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容易引起争议,当然如果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很大,对事故责任也有争议的,那么也不可能实现双方去委托评定,单方评定的结论很容易被对方提出异议,因此受害人可以考虑法院委托评定。
在不进行诉讼,双方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伤情需要立即做评定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进入诉讼的,申请法院委托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 内提出申请。举证期限是法院诉讼过程中举出证据的一个期限。如果是在起诉前已经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在起诉状中可以直接要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申请法院委托相应的机构做伤残鉴定。如果起诉前没有进行过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伤残评定登记而来的,因此无法确定,可以在举证期内提出,待做好鉴定后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