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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不服交强险赔偿金额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35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强险的责任范围

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一大差别就在于,商业三者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以及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与财产。而强制三者险保障对象却保障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者保障对象的差别充分表明了强制三者险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在强制三者险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因此,无论保险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是谁,皆不影响保险公司根据强制三者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强制三者险合同还是需要做相应变更的,因为这属于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如果不主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所称的受害人的范围应指“除被保险人与本车人员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从语法的角度看,如果受伤害的本车人员也属于受害人范围,就没必要将其单独列明,因为“受伤害的本车人员”概念与“受害人”概念应该是种属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致害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二、不服交强险赔偿金额怎么办

自从《道路法》施行以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受害人是否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都有权通知保险公司,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第30条述及“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害人可以就赔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车辆强制保险是对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也就是说对于本车乘车人受到伤害的,并不适用这一车险,但是如果车辆投保了座位险,可按照合同约定对本车的乘车人员适用座位险,对于人身损害适用多买多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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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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