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精神损害是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赔偿内容,交通事故作为侵权行为,可以在诉讼中要求精神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这种创伤不止于身体创伤,尤其是死亡给受害人家属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收入的损失赔偿,因此,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该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10条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交通事故的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在诉讼开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的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旋。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因收集证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车辆,但检验、鉴定必须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完毕后5日内发还给当事人。暂扣车辆具有一定的期限,且法院启动诉讼程序的过程较为复杂,往往是进人诉讼程序后,车辆早已经被发还给当事人,这时对车辆进行保全产生了较大的难度,从而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审判后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当事人的权益也难以实现。
与此同时,交通事故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点就在于,在发生事故之前受害方与责任方素不相识,互不了解,事故责任方的主要财产往往是肇事车辆,查询其他财产则有较大的难度,启动实施程序后,财产保全的财产往往只有肇事车辆,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及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