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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公开的内容,当事人对事故有知情权吗

此文章帮助了692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公开的内容

根据公开处理事故的规定,在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

(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

(2)、公开告知各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

(4)、公开事故依据和责任认定结论;

(5)、公开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决定;

(6)、公开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事故调解的规定。

二、当事人对事故有知情权吗

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调查期间当事人享有案件知情权。包括:

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2、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4、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5、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以上为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享有的案件知情权,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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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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