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外借肇事谁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的一种,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的设立是以保护和救助受害人为宗旨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体现了交强险的社会公益属性。
(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车主的出借行为存在过错并致人损害,车主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若车主未审查所借之人的驾驶资格,轻易将车辆出借,其对车辆驾驶人的选任有疏忽,未尽到审查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若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车主与驾驶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所以两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车主出借车辆,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
1、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
2、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
3、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
4、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醉酒人员或精神失常之人等等。
二、租赁车辆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出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
根据民法的自己责任原理,应由侵权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人自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在驾驶人的控制下,侵权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为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一般不应视为侵权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决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担。
那么车主在什么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呢?具体有三种情形:
1、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的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2、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