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会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使证、驾驶证等)。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等。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凭证。
3、提供诉讼请求中交通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二、交通事故如何保全证据
对于交通事故如何保全证据有以下注意事项: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二)、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自我取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不少交通事故发生后,很多司机或受害者只顾忙于事故的处理,而不注重事故现场的证据搜集,等到下发后提出异议时,即使及时申请复核或诉讼至法院,也会因没有足够的证据或充分的理由而无法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悔晚矣。
(三)、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应注意:
1、受害人如果受伤不重,要注意察看周围的情况,看看交通信号灯的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目击者能为自己作证,如有监控,可调阅监控录像;如果肇事方想逃逸,要准确记忆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或车辆的基本特征。
2、受害方不要完全依靠交警,一定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应当注意收集与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3、损害赔偿问题不要完全依靠交警。
交警职责转变后,调解争议不是办案交警处理事故的必经程序,交警的职责主要是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