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特点有哪些
从广义上讲,交强险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之所以从中分离,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的基本赔偿。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性的强制保险制度,其本质是责任保险,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性
交强险源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率、赔偿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或者授权界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2、强制性
交强险的强制性表现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公司的法定承保义务。《交强险条例》第39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应依法购买交强险,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规定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即机动车的所有人有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第10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即经保监会核准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法定的承保义务。由此可见,交强险的强制性非常明显。
3、广覆性
交强险的广覆性体现二个方面:一是投保主体的广泛性,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都要依法投保交强险;二是交强险的受益人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范围比较宽广。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是受益人,受益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依法受偿。赔偿范围涵盖了包括精神损害在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以限额封顶。另外,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4、公益性
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基本赔偿是设立交强险的首要宗旨。基于这一目标,《交强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设计原则和特点,《道交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交强险实行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突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
二、交强险的性质是什么
1、交强险不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根据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标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与非商业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的人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从逻辑周延的角度来看,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更合理)。商业保险具有营利、自愿、协商等特征;非商业保险不具有营利性,也往往不是基于自愿。从非商业保险的名称来看,非商业保险又被称之为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这些称谓实际上表明了非商业保险在目的上是着眼于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在行为上主要体现为一种政策性、强制性行为。
2、交强险不是人身险,也不是财产险,而是一种特殊的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把保险分为人身险和财产险两大类。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据此规定,有人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损害,有人认为是机动车辆。根据我们对保险标的内涵的理解,我们认为交强险的标的应当是被保险的机动车辆可能致害的不特定的第三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这个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认为,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交强险标的所指的利益既可能是人身利益,也有可能是财产利益。这里面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兼容了人身和财产双重利益属性,二是这种利益到底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还是两者兼有,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确定。明晰这种利益的特殊性,对解决交强险纠纷的司法实践具有实质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