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调解书
交通事故调解书,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它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承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有哪些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七)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八)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