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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进行交通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人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二、交通事故调解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还要注意一下几点:

1、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2、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4、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5、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李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6、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第五十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责任认定;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在签订调解协议后请求撤销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协议行为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权代理、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事故赔偿事项有遗漏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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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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