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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处理交通事故收费吗?

此文章帮助了5564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

1、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2、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逃逸;

(2)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3)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4)嫁祸于人;

(5)其他恶劣行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二、处理交通事故收费吗

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费。 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所以,交通事故行政处理是可以收费的。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中,我国不允许以罚款代替扣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即罚款扣分缺一不可,不可彼此替代。因此,在生活中谨防以罚款代替扣分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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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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