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能否由交通部门调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交通事故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进行调解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6、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7、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8、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