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哪些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一)和(二)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三)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第(三)项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只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都应予以认可。而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法规规定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主持调解,赔偿义务人即使想多花钱了事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