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需要几方面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于侵权而受到人身损害时候,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可以就上述费用提出赔偿请求。
具体各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5条的具体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时向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伤残评定结果的审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
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某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某算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康复必需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肇事方同意赔偿的,死亡人员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某算赔偿费用。
经法医鉴定死亡人员男性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扶养人推定为1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某算10年。
“无名尸”的损害赔偿费用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