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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的保障范围,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

此文章帮助了365人  作者:烟台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辆损失的保障范围

保险人承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在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方式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有:

1、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2、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4、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烟台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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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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