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案件起诉前怎样调解
(一)、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二)、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四)、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交通事故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