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开始的时间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交警主持的调解必须接受吗
这是交通事故认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调解权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答案如下如下: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2、当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权益的合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赔偿调解必须由事故当事人自愿并书面申请,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调解。并且调解必须是在责任认定做出后双方无异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如果遇到受伤情况,应从治疗终结之日起才能开始调解。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