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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

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获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是我国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也就是说,受害人该获得赔偿多少钱,获得哪些赔偿项目,每个项目获得赔偿多少钱,都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好的。

我国赔偿的项目主要有:

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

5、被扶养人生活费。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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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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